实施主体 | 爆破作业单位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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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爆破作业方案公共安全评估 | ||
事项类别 | 中介服务类 | ||
实施依据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991-2012)“5.1.1.1 需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提交申请前,应由符合GA 990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进行安全评估。” | ||
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执行市场调节价 |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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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方式 | 其他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