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市公安局
应急救援
实施主体
市公安局
承办机构
事项名称
应急救援
事项类别
公共安全类
实施依据
《消防法》(1998年4月通过,2008年10月修订)第三章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第四十五条第六款:“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共同实施部门
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法定时限
即办件
承诺时限
即办件
服务类型
依申请服务
下载服务指南
提供方式
直接提供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