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昌乐县人社局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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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失业人员个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办理 | ||
事项类别 | 政策支持 | ||
实施依据 | 《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2003年8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第二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职业培训的,可以享受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含职业技能鉴定考核费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条件组织培训的,失业人员可以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后,到依法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持失业登记证、职业培训收费报销凭证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接到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办理有关手续,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发放培训补贴。” | ||
服务对象 |
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初高中毕业生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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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方式 | 直接提供 |
咨询电话 | 0536-6230565 | 投诉电话 | 0536-6222909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