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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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残疾人个体经营扶持 | ||
事项类别 | 政策支持类 | ||
实施依据 |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年2月通过)第十九条:“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 ||
服务对象 |
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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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方式 | 政策支持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