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 承办机构 |
|
事项名称 | 伤残等级评定、补办 | ||
事项类别 | 社会保障类 | ||
实施依据 | 1.《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07年7月通过,2013年7月修订)第五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2.《山东省民政业务基本服务规范》(鲁民〔2011〕60号)“残疾等级评定”部分“办理流程:①提交申请。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应出具书面意见,连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上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 | ||
服务对象 |
退役士兵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每年一次 |
服务类型 |
依申请服务
下载服务指南
|
提供方式 | 直接提供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
备注 |